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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买房,儿子赶出爹娘

【上传时间:2010-04-20】 【类别:业界动态】

数年前,父母因为大儿子筹办婚事,就把小儿子从国外寄给自己的钱与大儿子的存款凑在一起,以大儿子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所有人为大儿子。如今大儿子再婚欲将父母赶出该房,由此,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产权证将自己名字增加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近日,他们的诉求获得了闸北区法院的判决支持。

张老先生和李老太共生育二子。父母与大儿子张军(化名)原共同居住在中山北路产权房内。20038月,张军和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大统路房屋。同时,张军与上海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自己出资一部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以及商业贷款26.3万元。周年98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军名下。10月,父母将他们名下的洛川东路房屋出售,转让价为14万元,11月以大儿子的名义向上海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将全部商业贷款26.3万元结清,其中含小儿子从国外寄给他们的12万元。

    随后,大统路房屋就由二老与张军共同居住。20066月,张军结婚了。周年10月,父母草拟协议,写明:张军要大统路房屋,即将父母及弟弟的42万元交给父母,房子归张军,以此为据。张军在协议下方签名,但之后未将房款归还父母。

200811月,张军离婚。去年9月,他再次登记结婚,同年底,张军携妻子以大统路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名义要求入住,且不让父母居住。

在法院审理中,两位老人认为,当时张军提出产权登记在他名下,弟弟未同意,但考虑到弟弟在国外生活,将来两老要靠张军赡养,经做了弟弟工作后才同意张军的要求。200610月张军从单位辞职炒股后,因担心他不务正业,遂让他立据承诺,但之后其并未实际履行。现张军及妻子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自己正常生活,要求确认自己应该享有大统路房屋所有权。

张军则认为,基于自己的身体及经济状况,目前无力返还父母出资,但坚持要求居住大统路房屋,不同意对方共同居住。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系争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虽然当时原告同意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附有条件,即原告的居住利益不受侵害。现被告再婚后以系争房屋权利人的名义不让原告居住,与法相悖,故法院做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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