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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上海应适时建立金融法院
【上传时间:2010-02-24】 【类别:业界动态】
三名上海市政协委员在上海两会期间递交提案,建议调整金融案件划分标准,将上海市金融案件集中纳入金融庭专门审理。同时,根据“两个中心”建设的要求,积极推动在上海市率先设立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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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局长张宁,中国证监会前发审委委员、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以及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谢荣兴。
在这份提案中,他们介绍说,该市各级法院在划分金融案件时,一般将主体至少一方为金融机构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划分为金融案件,造成各级金融法庭审理的金融案件大量都是银行信用卡或贷款纠纷案,而诸如上市公司股权争议或一部分股东侵犯其他股东利益等适用《证券法》的证券金融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中没有金融机构,则被当作一般民商案件,由一般基层法院而非金融庭审理。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造成该类案件的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2009年上海市某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2109万元的证券“短线交易”侵权纠纷案,案件情况如下:某自然人通过法院的公开拍卖取得了上海某上市公司7.89%的股权。随后,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该自然人即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了该上市公司4.998%的股份。为此,该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判令该自然人通过上述行为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法院认为《证券法》第47条的立法宗旨是减少和制止内幕交易的发生,由于本案中,该自然人并不具备内幕交易的主体条件,且行为也无利用内幕消息之嫌。故驳回了上市公司的诉请。
对于该案,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立法目的和法律适用进行解释有失妥当,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对个案做出自己的判断,但是不能自行解释法律并以此解释来做出判决。此外,该法院对《证券法》第47条的立法目的理解也不够全面。从证券立法沿革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看,《证券法》既要规范和制止内幕交易行为,也要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此,他们建议:
第一、调整金融案件划分标准,将涉及金融法律法规的案件统一纳入金融庭集中审理。在当前条件下,应充分发挥该市高院在地方司法审判中的指导作用,由市市高院明确将纠纷涉及《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范的案件,集中纳入金融庭审理,充分发挥现有金融庭的专业审判力量,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司法判例。同时,市高院还应及时总结,以判例或会议纪要形式,指导基层法院,并为全国金融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第二、进一步加强审判人员培训和审判机制建设,为金融法院的设立做好准备。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如加强法院与“一行三局”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由“一行三局”相关专业人员对法官进行金融政策法规培训。同时,在目前金融庭运行的成功经验上,探索构建综合金融审判机制,将金融商事案件、金融行政案件、金融刑事案件一并归由金融庭管辖,统一金融案件的受理和裁判标准,更好地发挥金融审判的规模化、专业化效应,公正高效地审理金融案件。
第三、积极推动设立金融法院。把握好“两个中心”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利用相关政策优势,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对应航运中心建设,已有海事法院,为此有必要参照海事法院,在上海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以支持金融中心建设。而且,今年中国证监会正准备重点协调出台证券相关案件指定管辖的制度,这也为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因此,上海市有必要通过先行先试,加快形成更具专业化的金融司法体制,积极争取在上海率先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进一步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