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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上传时间:2010-01-25】 【类别:业界动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路途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路途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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