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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 |
咨询标题: | 公司解散问题 |
咨询人: | 秦宜武 |
咨询日期: | 2010-07-13 |
咨询内容: | 2005年我和两个朋友开了一家建设公司,其中一个股东股份50%,我和另外一个股东股份各25%。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不好,到2006年的时候已经亏损近一半。大股东在2006年擅自从公司账户取走剩下的几十万,我们找他解散公司,他不肯,并说钱只是暂时放在他那,让我们放心。我们该怎么办啊? |
事务所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10-07-13 |
回复内容: |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大股东拿走公司剩下的几十万,公司也无法经营下去,你和另外一个股东各占公司股份的25%,可以依法联合或者单个地向人民法院提请解散公司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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