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业
· 严谨
· 精细
· 高效
在线咨询
咨询信息 | |
咨询标题: | 关于投保问题 |
咨询人: | 史某 |
咨询日期: | 2010-05-18 |
咨询内容: | 我公司为甲公司签订仓储物流合同,租赁仓库存储物品,但该物品所有权是乙公司,我公司为其提供仓储物流服务,请问我公司可以为该物品投保吗? |
事务所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10-05-18 |
回复内容: | 您好,欢迎咨询!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其中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中又包含了占有,处分等多种权利,故保险利益并不仅以保险人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为限。你公司为实际所有权人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并且实际占有该标的,应当认为你公司对该标的具有了相应的物权,该利益为法律上承认,即你公司对该标的具有财产上的保险利益,故可以为其投保。 |
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21-52352807 服务热线:400-888-1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