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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咨询标题:

房屋纠纷

咨询人:

小费

咨询日期:

2010-04-27

咨询内容:

律师你好:2009年10月我买了一套房屋,合同签好了,原来准备11月去办理过户手续,但10月底房主说她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我怎么维权?

事务所回复
回复日期:

2010-04-27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结合你的实际情况,你和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已签订,可以认定已生效。但因未办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所以你不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你可以要求原房屋所有权人因违约而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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