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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 |
咨询标题: | 劳动纠纷 |
咨询人: | 白云 |
咨询日期: | 2010-04-23 |
咨询内容: | 我单位解聘一58岁,在本单位工作5年的员工,当年因为年岁偏大,没有给予办理社保(但把社保交费的钱,补发到本人工资中).且他5年前也在本单位的前身(本单位是以前公司到期,清算后又成立的新公司,股东没变)单位工作10年.现在他一并申请我单位承担15年的社保.问我单位应该如何承担? |
事务所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10-04-23 |
回复内容: | 你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据此,你单位应承担此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前的债权、债务由清算后成立的公司承继。结合你单位的实际情况,这位员工在公司清算前的10年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应由清算后成立的你单位承担。 鉴于你单位将5年的社会保险费用补发到这位员工工资中,故你单位在依法缴纳了员工15年社会保险费用后,可以请求员工退还已补发在其工资中的5年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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