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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 |
咨询标题: | 交通事故逃逸交警队处罚过轻我应如何维权 |
咨询人: | 凌云 |
咨询日期: | 2010-04-19 |
咨询内容: | 各位律师: 我是芜湖县人,2009年9月28日,我父亲在买菜途中被芜湖安泰集团运营的8路车撞伤,肇事司机和售票员将我父亲遗弃在现二中一交通岗亭后驾车逃逸,当日上午肇事司机已被查获,但18日后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我父亲无责任。现交警大队对肇事司机的处罚是:一、当年扣分12份,二、罚款2000元。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肇事逃逸依法吊销驾驶证,并终身禁驾的规定并没有处罚。也未并处15日以下拘留,请问各位律师,现在我该如何维权? |
事务所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10-04-19 |
回复内容: |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同时依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肇事司机在执行工作职务期间致人损害的,雇主芜湖安泰集团运营公司和肇事司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你可以先与肇事司机、芜湖安泰集团运营公司进行损害赔偿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请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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