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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信息 | |
咨询标题: | 交通事故赔偿额咨询 |
咨询人: | 一路风景 |
咨询日期: | 2010-04-19 |
咨询内容: | 两车相撞后,撞一59周岁行人,死亡.城镇户囗.行人无责任.两车均买了交强险及各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问保险公司将能赔偿多少? |
事务所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10-04-19 |
回复内容: |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实际发生的数额予以赔偿。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受害人是城镇户口,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因受害人是城镇户口,59周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各省、直辖市司法部门的具体执行标准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两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以上金额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则由两肇事车辆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了20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可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按照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对不足的部分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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