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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

【上传时间:2010-04-28】

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中介组织扮演的角色具有多重性,在经济法制环境下,它对市场主体起到规范自律的作用,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好助手,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保驾护航。同时,作为私个人主体,其同样具有“经济人”倾向,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原则。因此,在监管市场的同时,由于市场赋予的特殊秉性决定了它同样需要外部监管。

经营性市场中介组织监管微观主体是通过业务受理而进行的。也就是说,其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本身就内涵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只不过这种监管显示出了更多的柔性手段,而非行政性的刚性约束。这些中介组织通过业务处理规范委托主体的行为,对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全方位“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即负有向有关机关举证的义务。另外,由于存在现实的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约束,中介组织在承揽业务时必定有所顾虑,而不至于冒共同违规的风险。一方面,这些中介组织会通过业务渠道使得委托人规范化经营,比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委托主体的投资风险进行法律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经营漏洞,堵塞风险的爆发和蔓延。对单一主体来说,微观规制可能拯救了面临经营危机的市场主体,对整个市场来说,则可能避免了市场的混乱和动荡。另一方面,经过这些中介组织的事务性处置,使得市场主体朝着更为良性方向发展,对于促进市场整体和谐、进步大有益处。

这些中介组织正是通过这样的间接渠道协助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而相对于政府的宏观性指导和事后性处罚,经营性中介组织更深入到微观主体的内部,因此规制行为更具体更有效更准确。而且,这种事先的监管往往能够防患于未然,将市场存在的隐患消灭于无形。

然而,经营性中介组织毕竟属于市场人,其存在的合理动机必定是符合市场要求的盈利性。我们鼓励此类市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但显然,这类主体存在着双重性格,这就决定了其多变的角色定位,而且这一性格明显存在冲突。作为政府监管机构的帮手,其地位必然要求超越普通市场主体,不能存在利益关联;作为私个人,却又时刻将自己置于利益追求者的角色地位。

解除冲突的路径必然在于完善经营性中介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将监管与经营的利益冲突积极化解。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主体形成良性互动,将微观监管的程序固定化,同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真正对于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不断提高市场成熟度,也有待于市场因素的不断发育,这一切,时间是最好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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